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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粮食检验检疫流程及要求

发表时间:2022-06-01 10:49

粮食进境前的准备工作一方面是明确拟进口粮食类型及输出国或地域是不是得到在我国准入条件。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执行检疫准入条件规章制度,容许进境的粮食类型及由来国家或区域名册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查看。


初次从导出国家或地域进口某类粮食,理应由导出国家或地域官方网主管部门向海关总署明确提出申请书,并给予这种粮食栽种及贮运全过程中产生有害生物防治的类型、伤害水平、防治状况和品质安全管理管理体系等技术文档。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进口企业申请并给予技术文档。海关总署可以深入开展进境粮食风险评估、参观考察及对外开放商议。


海关总署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标准的强制规定等,制订进境粮食的实际检验检疫规定,并发布容许进境的粮食类型及由来国家或区域名册。另一方面是查看海外的生产制造、生产加工、储放公司是不是获海关总署登记注册。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海外生产制造、生产加工、储放公司(下称“海外生产制造公司”)执行登记注册规章制度,海外生产制造公司理应合乎导出国家或地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做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强制规范的规定。执行登记注册管理方法的进境粮食海外生产制造公司,经导出国家或地域主管机构核查及格后向海关总署强烈推荐。海关总署在接到推荐材料后做好核查确定,对符合标准的国家或区域的海外生产制造公司予以注册备案。海外生产制造企业名录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查看。


进境粮食的入关规定进境粮食理应从海关总署特定管控场所入关,特定管控场所标准及规范化管理由海关总署制订,满足条件名册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查看。进境粮食的放置规定进境粮食理应运到合乎疫防及监管条件的特定储放、生产加工场地(下称“特定公司”)。拟从业进境粮食储放、生产加工服务的公司,可以向所在城市负责人海关明确提出特定申请办理;从业进境粮食储放、生产加工的公司,理应具有合理的产品质量及追溯体系管理,合乎疫防、解决等品质安全管理规定。


海关对特定公司执行检疫监管。进境粮食储放、生产加工公司可根据我国进出口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平台,向所在地海关明确提出进口粮食储放、生产加工公司特定申请办理。所在地海关承担申报材料的审批及其当场审查,审批达标的公司将被纳入“进口粮食生产加工企业名录”,由海关总署对外开放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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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粮食的申报材料海关对进境粮食执行检疫批准规章制度。在签署进境粮食贸易合同前,进口商须申请办理《我国入出境动物与植物检疫许可证书》(下称《检疫许可证书》)。依据《进境动物与植物检疫审核管理条例》申办检疫审核办理手续,获得《检疫许可证书》,并将国家粮食产品质量规定、绿色植物检疫规定及《检疫许可证书》中要求的有关规定纳入贸易合同。依据《入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方法》要求,申请办理许可证书时,货人或是其委托代理人理应确立特定场地并给予相对应证明材料。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储放公司,须先向所在城市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粮食检疫审核联系单》。进口商凭《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申办《检疫许可证书》,根据登陆“互联网技术 海关”服务平台,填好、递交有关申请办理材料。


进境申请程序流程收件人或是其委托代理人按要求向海关申请,并给予下列原材料:进口货品报关资料;《检疫许可证书》(或报关报检预核销单);导出国家或地域官方网绿色植物检疫资格证书;原产地证(由进境粮食原产地国出示);质量资格证书(**麦籽、麦子和黄豆等纳入《执行检验检疫的入出境产品目录》且有进境质量检验规定的商品);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认证(**申请为转基因食品商品的);熏蒸证书(**经蒸熏解决的);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税票、提货单;双边协议、议定书、记事本明确和海关总署要求的别的报关单证,如国外麦子的TCK检验资格证书,澳大利亚油菜子的检验资格证书和/或质量检查资格证书等。


海关当场检验检疫要求由港口海关执行当场检验检疫。海关依照以下规定,对进境粮食执行检验检疫:我国政府与粮食导出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记事本,及其别的双边协定明确的有关规定;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技术标准的强制规定和海关总署要求的检验检疫规定;《检疫许可证书》注明的检疫规定。进境粮食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作退运或是消毁解决:未纳入海关总署进境准入条件名册,或是没法给予导出粮食国家或是地域主管机构提供的《绿色植物检疫资格证书》等报关单证的,或是无《检疫许可证书》的;有害有害物及其别的食品卫生安全新项目检验结论不符国家技术标准的强制规定,且没法更改主要用途或是无合理解决办法的;验出转基因食品成份,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是与资格证书不符合的;发觉土壤层、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治及其别的严禁进境物且无合理检疫解决办法的;因水液、长霉等导致腐坏质变或是遭受有机化学、放射性物质等环境污染,没法更改主要用途或是无合理解决办法的;别的因素导致粮食产品质量遭受严重威胁的。


海关装运工作内容港口海关审批进口商、储库或生产加工高新企业申报的装运方法、运送线路及运载工具是不是符合规定,应用“进境粮食检验检疫智能管理系统”(下称“粮食系统软件”)给予装运。在粮食入关后,假如原特定储放、生产加工公司因生产能力或舱容等主观原因不可以再次生产加工、储放,或是因进境粮食产品质量问题作更改主要用途解决等缘故需变动进境流入的,进口商应向港口海关申请办理变动流入办理手续,由原流向地、拟流向地及入关港口所在城市海关审批。港口运营企业、进口粮食特定公司应即时在粮食系统软件中填写粮食装运、进出库、生产加工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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